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4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