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經本院以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判決:「確認被告就被繼承人 劉圖羅 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應由法院依職權確定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61,865元。上開事件乃屬於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9,470元,應由被告負擔,是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7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白梅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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