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強盜犯行,然其所涉犯之強盜罪,有證人甲○○之證述等在卷為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因拘提到案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
許雅婷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