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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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利裕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