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 許銘深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木水 因99年度勞訴字第3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