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郭俊德┌───────────────────────────────────────────────────────┐│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李啟堂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99年7月30日│1,000,000元│0000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