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菀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菀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