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66號聲請人 胡志文
胡馨方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胡馨尹胡瀞云 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又為利訴訟進行,請補正相對人胡瀞云之最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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