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嘉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