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祝勝瑋
東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耀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 吳有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0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