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上訴人永翔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翔 同上被上訴人 鄭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輝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