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黃新綸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被告 鍾賢源 訴訟代理人 葉俊麟 複代理人 吳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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