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5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東聯紡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嚴健 被告 張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108年度重訴字第1253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利息「起迄日」欄位「自107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10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125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