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坤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成貴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 劉原良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給付票款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7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而駁回上訴。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上訴理由指摘第二審判決有違反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其中已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關於票據原因關係舉證責任分配之適用法規顯有違誤,並舉最高法院若干判決為佐,其主張所涉及法律見解意義重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本院認應許可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