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繁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9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1,34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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