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 鄭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炎煌┌─────────────────────────────────────┐│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瑩企業有│台灣中小企│106年11月10│18,000元│AE0000000││││限公司梁│業銀行南三│日││││││宇琇│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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