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83號
聲請人 龔高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151條第2項所規定。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於復興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