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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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06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秀玲 即新田飲料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積欠
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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