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9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高祺倫
陳鴻瑩
被 告 陳品叡 即 陳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