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凌叔禎 即淨潔專業洗衣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百貨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