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圻錩貿易有限公司
樓之7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7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聲請人係「圻錩貿易」有限公司或「圻錩國際」有限公司(如係「圻錩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蓋正確之公司印章)。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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