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廖哲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楷峻 (即 林進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楷峻(即林進明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林楷峻(即林進明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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