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宜真
潘旻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宥馨
呂晨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複代理人 李致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8年3月21日、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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