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 呂林寶 兼訴訟代理人 楊先智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徐甄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 汪書正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告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 律師被告 尤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刑事庭104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刑事案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0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