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張順成 被告 梁淳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4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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