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請人 柯進明 相對人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一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迄今相對人未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1項所載內容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予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許木義 積欠工資60,000元、柯進明積欠工資60,000元、劉信雄積欠工資58,000元、 馬向宏 積欠工資48,300元、 張木村 積欠工資58,000元、 李永顯 積欠工資32,592元及勞方 蒲增澄 積欠工資47,580元,並於108年1月29日勞方至資方處所領取現金(地址:新北市○○區○○路與新市○路○○路口淡水新都心-三期工程東一門門口,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花健倫杜惠倫高偉程 未出席,本會去電詢問,申請人花健倫、杜惠倫及高偉程表示先申請撤案。3.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人未依約就第1項所載內容給付伊6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開會通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紀錄影本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6萬元之調解成立第1項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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