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153號債權人 黃月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坤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簽發之部分本票未載發票日,該本票即屬無效,則台端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