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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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庚○○相對人丁○○
己○○乙○○甲○○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莊秀菊 於民國95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11月30日,違約金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6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己○○、乙○○、甲○○、戊○○、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8286-5│建││1│50│全部│丁○○、 周姵 ││0│││││││││││妤、乙○○、││1│││││││││││甲○○、 周星 │││││││││││││達、丙○○各│││││││││││││持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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