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0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復於93年間擔任誼和錄影城(設臺北市○○區○○街○○○號)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韓劇「大長今」影音光碟(VCD),係GalaVentureGroupLimited、ChingCh
ingImages&SoundsTechCorp.、PERTTYTIMELTD享有著作權之著作,並已將該影片在臺灣地區之發行租售HOME
VIDEO(VHS)、VCD及DVD影音產品之權利,專屬授權予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公司),且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來上址兜售之「大長今」影音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違法重製物,竟仍以不詳之價格購入上開違法重製之「大長今」影音光碟11片,復以每片20元之價格,擅自出租與不特定之顧客,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10月29日下午6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影音光碟11片,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亞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93年12月28日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邱琦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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