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五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五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八六三三0─二至││伍│伍仟│││││八六三三四─0│││││├─┼───────────────┼──────────────┼────┼───┼────┼───┤│2│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二0七四二0─五││壹│壹仟││├─┼───────────────┼──────────────┼────┼───┼────┼───┤│3│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三五七五─六││壹│柒佰壹拾││││││││伍││├─┼───────────────┼──────────────┼────┼───┼────┼───┤│4│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一00四六─三││壹│貳佰壹拾││││││││伍││├─┼───────────────┼──────────────┼────┼───┼────┼───┤│5│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三六五九─三││壹│壹佰陸拾││├─┼───────────────┼──────────────┼────┼───┼────┼───┤│6│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五六七五─六││壹│貳佰伍拾││││││││捌││├─┼───────────────┼──────────────┼────┼───┼────┼───┤│7│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七八六0─0││壹│伍佰肆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