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即 廖火鉗 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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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
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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