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4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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