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再字第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98年度婚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甲○○,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故本件上訴期間應於98年5月14日即已屆滿(含在途期間2日)。乃上訴人遲至98年5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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