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再字第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98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姚國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