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朱增強
被   告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張瓈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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