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仁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3,845元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1.72%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1200元。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091元11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0%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