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國瑋 被告 許瀚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