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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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17號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支票付款銀行為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設址在彰化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