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45號聲請人 許粉
張綉宛 張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振茂 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提出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0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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