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員
高墀欽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
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棋盤布壹張、輸贏證明單貳張及奇異筆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員及高墀欽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6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棋盤布1張、輸贏證明單2張及奇異筆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二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4年度偵字第168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1副、棋盤布1張、輸贏證明單2張及奇異筆1支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0、13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相片2張(見偵卷第21-25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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