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97號
抗告人 王乃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蓉善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