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曹文龍 被告 陳鴻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鴻文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9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陳鴻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