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甲○○上開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正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甲○○上開當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需正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