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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