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三培 相對人 蔡振煇 相對人 林明興 相對人 林塏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蔡錦堂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84年1月25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6,2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17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錦堂,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蔡錦堂於⑴87年12月29日邀同 蔡瓊華孫黛霓 為保證人,⑵97年1月24日邀同蔡瓊華、孫黛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4,300,000元,⑵7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2年12月29日,⑵104年1月24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2年11月29日,⑵102年10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897,808元,⑵85,4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99年6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4年6月23日具狀陳報:一、本件債權人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其拍賣抵押物聲請狀聲請理由二、中所述本件「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8月17日」,顯見債權人和債務人蔡錦堂雙方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8月17日」,故本件債權人和債務人蔡錦堂雙方約定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既未屆至,債權人即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鈞院未察准予強制執行,亦有違誤。二、再依債權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本件共同擔保之建物尚包括建號8032即臺中市○區○○○街○○號地下室2樓,且該建號8032建物仍為債務人蔡錦堂所有,至債權人於本件單獨聲請拍賣之建號8033建物則早於99年間即已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債權人竟獨漏債務人所有之建號8032建物不予拍賣而選擇與其擔保債權無涉之相對人所有建物予拍賣,顯有隱情且屬可議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頭││0000-0000│建│1,875.00│10000分之1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033│臺中市南區下橋│商業用│地下1層:││6分之5││││子頭段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134.66││││││4地號│12層││││││├───────┤│││││││臺中市南區南平││││││││一街35號地下室││││││││1層│││││├─┴──┴───────┴────────┴──────┴─────┴────┤│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00000-000建號,3,18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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