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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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廖昭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進源開發工程有│溪州鄉農會│107年3月16日│8,000元│FA0000000││││限公司││││││├──┼───────┼───────┼───────┼────────┼────────┼──┤│002│進源開發工程有│溪州鄉農會│107年4月10日│200,000元│FA0000000││││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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