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雲興 代理人 張貴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華興化學製藥廠│臺灣中小企業銀│107年5月8日│10,052元│ZD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北斗分行│││││││范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