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2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3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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