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陳殷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坐落於原告所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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