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己○○
0號8相對人戊○○相對人甲○○
8巷4相對人乙○○
0號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戊○○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7月16日起至123年7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己○○於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0元②2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點4計算,借款期限自①93年7月28日起至100年7月28日②95年7月28日起至102年7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己○○自95年1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250,000元②20,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惟相對人己○○、甲○○、乙○○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5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689│養│6834.00│2分之1│├──┼───┼────┼────┼───────┼─┼──────┼─────────┤│002│臺南縣○○○鎮○○○段│689-3│水│216.00│4分之1│├──┼───┼────┼────┼───────┼─┼──────┼─────────┤│003│臺南縣○○○鎮○○○段│689-4│道│204.00│2分之1│├──┼───┼────┼────┼───────┼─┼──────┼─────────┤│004│臺南縣○○○鎮○○○段│689-5│道│179.00│2分之1│├──┼───┼────┼────┼───────┼─┼──────┼─────────┤│005│臺南縣○○○鎮○○○段│690-2│水│1009.00│全部│├──┼───┼────┼────┼───────┼─┼──────┼─────────┤│006│臺南縣○○○鎮○○○段│690-8│道│160.00│全部│├──┼───┼────┼────┼───────┼─┼──────┼─────────┤│007│臺南縣○○○鎮○○○段│690-9│道│68.00│全部│├──┼───┼────┼────┼───────┼─┼──────┼─────────┤│008│臺南縣○○○鎮○○○段│695│養│69975.00│全部│├──┼───┼────┼────┼───────┼─┼──────┼─────────┤│009│臺南縣○○○鎮○○○段│695-1│水│92.00│全部│├──┼───┼────┼────┼───────┼─┼──────┼─────────┤│010│臺南縣○○○鎮○○○段│695-2│水│175.00│全部│├──┼───┼────┼────┼───────┼─┼──────┼─────────┤│011│臺南縣○○○鎮○○○段│695-3│原│204.00│全部│├──┼───┼────┼────┼───────┼─┼──────┼─────────┤│012│臺南縣○○○鎮○○○段│695-4│道│378.00│全部│├──┼───┼────┼────┼───────┼─┼──────┼─────────┤│013│臺南縣○○○鎮○○○段│695-8│養│69976.00│全部│├──┼───┼────┼────┼───────┼─┼──────┼─────────┤│014│臺南縣○○○鎮○○○段│696-2│水│120.00│16分之1│├──┼───┼────┼────┼───────┼─┼──────┼─────────┤│015│臺南縣○○○鎮○○○段│696-6│水│223.00│全部│├──┼───┼────┼────┼───────┼─┼──────┼─────────┤│016│臺南縣○○○鎮○○○段│696-11│道│263.00│1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0│臺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3層樓房│15│13│28│31│平│鋼筋│56│平│全部│││10│宅港里16鄰德│甲鎮學甲│鋼筋混凝│3.│5.│.7│7.│方│混凝│.3│方│││││安寮38之12號│段695-8│土造│26│86│5│87│公│土造│3│公││││││地號││││││尺│││尺││├──┼─┼──────┼────┼────┼─┼─┼─┼─┼─┼──┼─┼─┼───┤│002│40│臺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1層樓房│88│││88│平││││全部│││11│宅港里16鄰德│甲鎮學甲│磚造│.6│││.6│方│││││││-1│安寮38之11號│段695-8││0│││0│公│││││││││地號││││││尺│││││├──┼─┼──────┼────┼────┼─┼─┼─┼─┼─┼──┼─┼─┼───┤│003│40│臺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1層樓房│18│││18│平││││全部│││11│宅港里16鄰德│甲鎮學甲│鋼造│3.│││3.│方│││││││-2│安寮38之11號│段695-8││60│││60│公│││││││││地號││││││尺│││││├──┼─┼──────┼────┼────┼─┼─┼─┼─┼─┼──┼─┼─┼───┤│004│40│臺南縣學甲鎮│臺南縣學│1層樓房│11│││11│平││││全部│││11│宅港里16鄰德│甲鎮學甲│磚造│4.│││4.│方│││││││-3│安寮38之11號│段695-8││07│││07│公│││││││││地號││││││尺│││││└──┴─┴──────┴────┴────┴─┴─┴─┴─┴─┴──┴─┴─┴───┘